首页 资讯 正文
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体育正文 14 0
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以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正在加速融入商业场景,但过程中(zhōng)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日益(rìyì)凸显(tūxiǎn),特别是在算法“黑箱”、数据滥用、责任逃避等方面(fāngmiàn)呈现出明显的市场驱动特征,亟须制度性治理,以应对新型技术性市场失灵。 笔者整理了商业化背景下,AIGC伦理风险(fēngxiǎn)的表现: ——数据要素(yàosù)产权尚不明晰,诱发数据滥采与(yǔ)技术“黑箱”。数据这一核心数字(shùzì)生产要素尚未实现明确的确权与合理定价机制,平台企业可通过模糊授权、跨平台抓取等手段低成本攫取用户数据,而(ér)用户对数据缺乏掌控权。在此结构性不对称下(xià),AIGC产品借助SaaS模式广泛嵌入业务流程,算法逻辑高度封闭不透明,形成技术“黑箱”,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(bèidòng)贡献数据,知情权和选择权未能有效保障(bǎozhàng)。 ——企业治理结构(jiégòu)相对滞后,加剧伦理边界退缩。部分企业仍延续(yánxù)传统工业逻辑,以利润与规模为导向,尚未(shàngwèi)将伦理治理充分纳入企业战略,或(huò)被边缘化、或流于形式。在商业化压力驱动下,一些企业选择在敏感领域应用(yìngyòng)AIGC技术,如用于(yòngyú)深度伪造、情绪操控、消费诱导等,操控用户决策甚至影响公共认知,虽有短期收益,却破坏长期社会信任与伦理秩序。 ——监管规则尚不完善,导致治理(zhìlǐ)空窗与责任真空。现有(xiànyǒu)监管体系在权责划分、技术理解与执法手段上尚未能完全适应(shìyìng)AIGC快速演进,使部分企业得以在监管盲区内推进业务。当生成内容引发争议时,平台常以“技术中立”“非人为控制”为由规避责任,形成社会风险与经济(jīngjì)利益失衡的局面,削弱了公众(gōngzhòng)对治理机制的信心。 ——算法训练机制(jīzhì)存在偏差,固化偏见与价值错位。企业出于效率(xiàolǜ)与经济性考虑,往往(wǎngwǎng)采用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训练,若缺乏偏差控制机制,易导致算法输出固化偏见。在广告推荐、人才筛选、信息分发等环节中,这类偏差可能(kěnéng)进一步强化(qiánghuà)标签化倾向,影响特定群体权益,甚至引发社会价值认知偏离。 ——社会认知基础薄弱,助推(zhùtuī)伦理风险外溢。多数用户对AIGC技术的工作原理及其潜在风险缺乏了解,难以识别虚假信息与潜在引导行为。教育、媒体与平台等多方未能形成合力推进伦理素养普及,使得公众更易陷入(xiànrù)误信误导,为AIGC滥用(lànyòng)提供了低(dī)阻力环境,风险迅速蔓延至(zhì)公共舆论与认知安全层面。 那么,该如何完善伦理风险治理制度设计,确保科技向善(xiàngshàn)呢? 笔者认为,破解AIGC商业化应用中的伦理风险困境,需要从(cóng)产权制度、企业治理、监管体系、算法机制及公众素养等多维度(duōwéidù)入手(rùshǒu),构建覆盖前中后全流程、点面结合的系统性治理架构,实现伦理风险的前瞻性预警与结构性(jiégòuxìng)缓释。 首先,建立数据产权与定价(dìngjià)机制,破解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应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,明确数据的所有权、使用权和交易权边界,保障用户“数据知情—授权—撤回—追溯”的完整(wánzhěng)权利链条;建设(jiànshè)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与明示(míngshì)定价机制,使用户能够主动管理和定价自身数据;推动平台披露算法运行机制或提供可(kě)解释性披露,并建立信息来源标注机制,提升(tíshēng)AIGC运行的透明度与用户的感知能力。 其次,改革企业治理结构,嵌入伦理(lúnlǐ)责任与价值导向。建议将(jiāng)AI伦理治理纳入企业战略议题,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与道德责任官,强化从(cóng)组织(zǔzhī)结构层面对伦理的内嵌化管理;建立“技术伦理评估”前置机制,在产品设计(chǎnpǐnshèjì)和部署前进行伦理影响评估,确保价值取向合理、安全(ānquán)边界明确;引入伦理审计制度,并将伦理实践纳入ESG绩效考核体系;鼓励头部平台发布伦理实践报告,形成行业示范(shìfàn)效应,引导企业实现“向善创新”。 再次,强化跨部门(kuàbùmén)协同监管(jiānguǎn),缩小治理空窗与责任模糊地带。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组成AIGC综合治理小组,统筹推进法规制定与执行(zhíxíng)落地;加快出台生成内容识别、数据(shùjù)权属界定、算法责任归属等专项法规,明确平台在生成内容中的(de)主体责任;对AIGC生成内容可设“可推定责任”原则,即平台无法证明无过错即需承担相应责任,防止企业借“算法自动生成”之名(zhīmíng)规避治理义务,建立事前预防、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相结合的全链条治理体系(tǐxì)。 同时,完善训练数据治理规则,消解算法偏见与价值(jiàzhí)错位。应由权威第三方主导建立公共训练语料库,提供多样、可信、经过审核的语料资源供企业(qǐyè)使用,提升基础数据的伦理质量;强制企业披露训练数据来源、去(qù)偏技术及价值审核流程,并设立(shèlì)算法备案机制,强化外部监督(jiāndū);推动企业在(zài)算法目标中引入公平性、多样性等多元指标,改变目前以“点击率”“停留时长”为主的单一(dānyī)商业导向,构建价值均衡的AIGC应用逻辑。 最后,还要提升公众数字素养,夯实共识型伦理治理基础。应将(jiāng)AI伦理与(yǔ)算法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与高校课程体系,支持媒体、行业协会与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AI伦理治理,通过设立(shèlì)“公众技术观察团”“伦理风险报告窗口”等方式,推动民间监督常态(chángtài)化;鼓励平台建立伦理科普(kēpǔ)与风险提示机制,对AIGC热点应用及时发布技术解读与伦理指引,缓解公众焦虑,增强社会整体(zhěngtǐ)对AIGC的识别与防范能力(nénglì)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化应用,是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融合的重大机遇,亦是对伦理治理(zhìlǐ)体系的严峻考验。唯有以系统治理理念统筹发展与规范,强化制度设计与责任落实,方能在推动技术创新(jìshùchuàngxīn)的同时(tóngshí)守住伦理底线,培育安全、可持续(chíxù)、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生态。 (作者(zuòzhě):李大元系中南大学商学院(shāngxuéyuàn)教授,苏亚系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)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欢迎 发表评论:

评论列表

暂时没有评论
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